7月22日上午,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值班律师一行,驱车1个半小时来到乌石镇清溪村林某某家中,就林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
经查,2019年12月5日上午,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黄山区平湖路由西向东驶至清平巷路口时,碰撞到前方沿人行横道步行的被害人童某某,致童某某头部受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林某某将童某某送往医院后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林某某系清溪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案发后其拿出自己积攒的扶贫补助金并多方筹措,尽其所能对被害人经济赔偿二万余元。在检察机关讯问时,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告知林某某认罚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多次与林某某电话沟通听取林某某对量刑建议的意见,最终林某某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考虑到林某某已有76周岁,住在太平湖畔偏远山村,交通极其不便,且目前黄山区正值汛期,太平湖水域保持高水位,沿途道路多处塌方,林某某独自前往城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遂会同值班律师一同前往林某某家中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以来,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释法说理做好法律政策宣传,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在办案中主动作为,充分考虑涉案人员实际困难,及时传递检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