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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首例洗钱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2-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12月14日,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洗钱犯罪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为掩饰、隐瞒哥哥李某乙受贿犯罪的来源和性质,将李某乙(已判决生效)的受贿款120万元现金带回自己家中,后将其中45万元藏匿家中,75万元存入其不知情的好友杜某银行账户,同年6月,杜某将75万元全部返还给李某甲,全部钱款由李某甲支配。

该案犯罪线索系本院在办理李某乙受贿案中发现并主动追诉。针对李某甲出行不便的实际困难,办案人员专程赴合肥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耐心开展释法说理,李某甲当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甲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和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遂提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此案是黄山区首起宣判的洗钱案。洗钱犯罪是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危害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更助长了贪污贿赂、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诈骗等上游犯罪,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今后,检察机关将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同步审查,并以反洗钱为手段,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