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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为野生动物筑起法律“保护墙”
时间:2023-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2日上午,由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朱某辉、边某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黄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被告共同支付3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害补偿金。

2022年2月底,被告人朱某辉让被告人边某军猎杀两只猫头鹰给其女朋友治病,后被告人边某军先后在屯溪区某乡镇的树林里用随身携带的弹弓猎杀了两只猫头鹰,交与被告人朱某辉。经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鉴定,边某军猎杀的两只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两只“领角鸮”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为目的,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让违法侵权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双责”同担,非法代价“翻倍”,从而使蠢蠢欲动、以身试法者望而却步,进而为野生动物筑起了法律“保护墙”。(通讯员:黄婉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