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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暴力袭警被公诉,请爱护社会秩序的守护者
时间:2023-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12月12日,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在黄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来亮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倪某某发生纠纷而报警,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在民警执法过程中,陈某某情绪激动,采取用树枝抽打、用手捶打等方式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掌掴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使民警右手背损伤、右侧脸部肿胀。经鉴定,民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上,公诉人围绕陈某某袭警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进行了举证,针对袭警行为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发表了公诉意见,敦促被告人要深刻反省、汲取教训,被告人陈某某亦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其真心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说法

人民警察是负责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的中坚力量。因其工作性质特殊,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常受到不法分子的暴力阻碍,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及执法工作的开展面临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成为和平年代牺牲最多的职业人群。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了修改,增设了袭警罪,并将最高量刑幅度由原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有期徒刑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尊严不容挑战,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设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物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