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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亮检行·百案暖民心】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保驾护航
时间:2023-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签订合同被骗取定金,对方拒不归还、拒绝联系,没有人管?

当然不是!看检察院如何帮助被害人、被侵害企业追回钱款。

2021年,黄山市某公司委托员工饶某某收购二手砂浆机一台,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得知浙江省义乌市某公司一台二手砂浆机正在出售后,便向饶某某谎称其已取得该砂浆机所有权,诱骗饶某某与其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定金人民币5万元。2022年2月,饶某某得知该砂浆搅拌机已经出售,多次找到汪某某要求退还其5万元定金,汪某某拒不归还,并且以拒接电话、拒回微信的方式躲避,致使饶某某联系不上。

被害人多次追还未果,检察院是如何履职的呢?

1.解答当事人疑虑,促使公安立案。饶某某于2022年8月4日报案,公安机关并未将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后饶某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况向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映,区检察院了解案件情况后,对其进行答复,饶某某根据区检察院答复,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文书,公安机关再次审查案情,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侦查。

2.引导追赃挽损,弥补企业损失。汪某某于2022年10月被抓获归案,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其加强释法说理,督促其退还违法所得。被抓获当晚,汪某某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被侵害企业的全部损失得以追回。

3.邀请企业负责人走进来,倾听企业诉求。区检察院邀请被害企业负责人走进该院谈心声、提建议,在听取意见之余,向其介绍检察机关服务企业政策,阐述相关职能,并以该院办理的一系列涉民营企业案件为例,介绍检察机关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环境的具体做法,为企业寻求司法救助提供新思路、新办法。

4.依法审查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区检察院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主动退赃并取得了刑事谅解,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企业受到财产损失的合同诈骗案件,被害人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履职,促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使企业的全部损失得以追回,并邀请企业负责人走进检察机关进行座谈,主动深入了解企业诉求,更好地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同时对于侵害企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案情,根据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对其依法不起诉,进一步彰显了检察办案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