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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征程,奋楫再出发——黄山区行政检察实现办案“开门红”
时间:2024-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局关系全局,起步决定后程,新年伊始,黄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履职尽责,提前着手,谋定快动,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同时,及时谋划,以饱满的热情迅速投入到新年开局工作中,确保本部门工作“开门红”“全年红”,着力推动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日,黄山区检察院在办理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经审查认为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违法责任,被不起诉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院又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规定,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给予违法行为人程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发出检察意见书后,黄山区检察院不做“甩手掌柜”,积极跟进检察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给予了违法行为人程某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从而使违法行为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黄山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及相关部署要求,依法能动履职,运用“不起诉+检察意见”,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双向衔接,避免出现“一放了之”“不刑不罚”的情况,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

下一步,黄山区检察院将以该行刑衔接案的办理为契机,理清工作思路,在新年行政检察“开门红”的基础上,求真务实、多谋善干、担当尽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实际行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力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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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它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对行刑反向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以前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一直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最高检为了落实上述《意见》,于2023年7月14日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自2023年7月17日起行刑双向衔接作为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