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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以检察之力守护耕地红线
时间:2024-01-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提升群众对耕地保护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推进耕地“非粮化”突出问题整改,1月26日,黄山区检察院联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永丰乡岭下村开展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等形式向群众现场宣传耕地“非粮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

随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一同前往岭下村河东村民组现场查看,对不符合耕地保护规范的,区检察院将持续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积极履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审慎稳妥解决耕地“非粮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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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