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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占斗星 

  20161130日)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安排,现将2013年以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2013年以来,在区委、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持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一、主要工作情况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司法公信力,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2013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平安黄山区、法治黄山区”的目标,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加大刑事执行检察的宣传,强化日常监督,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绩。3年来,我院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58份,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515人,受理在押人员咨询、建议18件,转办在押人员举报线索12件,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88人。2015年,黄山区驻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强化日常监督 

  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刑事执行检察的根本任务,扎实做好日常监督,是做好刑事执行检察的基础。在监所检察上,我院紧扣收押、日常管理、投劳(释放)等环节,积极做好文书查看、监管场所安全检察、在押人员教育管理、食品卫生医疗检察、突发事件处置、监管人员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等检察工作。坚持严打方针,打击“牢头狱霸”,对屡次不听从管教、带头煽动闹监的在押人员,支持看守所依法严格管理,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在日常工作中,我院干警充分发挥法律专长,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做好在押人员谈心教育,促使其思想积极转变。同时针对看守所相对封闭的环境,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对容易滋生腐败的监管、执行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监管场所建章立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职务犯罪。在监外检察上,通过文书查备、电话抽查、参加季度评议和集中点验、约谈走访等形式开展检察活动,对检察活动中发现的文书填写不细致、不规范,文书不及时公示、违法违规管理等情况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的形式督促其整改。对于矫正期间的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启动收监程序。 

  (二)精心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在上级院的统一部署下,我院先后开展了各种专项检察活动,加大了对刑事执行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将有期徒刑罪犯留所服刑的条件由余刑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为保证这一规定的落实,我院会同区公安分局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清理活动,对之前的留所服刑情况进行了清理,并完善了相关制度,防止不符合条件罪犯留所服刑。2014年,我院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涉及到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逐一登记建档,对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审查,与2名正在保外就医的罪犯见面、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安排其进行体检。20154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2016年,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先后开展了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正在开展中)。这些刑事执行检察活动的开展,回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解决了历史难题,完善了相关制度,促进了刑事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新监督方式 

  2012,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执行法律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的职能。最高检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在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时,明确将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责统一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这标志着监所检察迈入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监督职能的调整变化,也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面对这一新挑战,我院干警通过集体学习、自学、座谈、汇报交流等形式,对新增各项任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学习。在具体工作中,加强与院内其他科室及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和交流,提升业务能力。同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探索有效实施新的监督职能的方式。 

  (四)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在工作中,注重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制度,实现由制度管人管事。继在区看守所建立检察官信箱制度后,又在监外执行检察中推行了检察官约见制度,及时接受咨询、建议和举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55月,我们发现在押人员亲属以现金的方式缴纳顾送款存有廉政风险。经与相关部门协商,成功开通了“POS机刷卡”制度,化解了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便利了群众,也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更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在刑事执行检察过程中,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益,通过理性监督,人文关怀,最大限度的感化他们,促进他们早日改过自新。对于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我院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关心、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反馈给地方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照顾。对于老人、在校学生、孕妇等特殊矫正对象,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灵活开展学习、公益劳动。对于积极行善、勇于救人的矫正对象,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扬或相应奖励。在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关心和关怀下,矫正对象基本都能按期顺利解矫,回归社会。 

  (五)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水平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对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针对监所检察环境艰苦、工作条件差、执法难度大的实际,按照从严治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加强规范执法教育,深入开展各项专题教育整顿,不断增强干警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积极参加省、市院组织的学习讲座,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九、刑诉法及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及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司法、法院有关监管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执法监督本领。 

  三是加强驻所检察室建设,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大力加强派驻检察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硬件设施得到进一步加强,办公和生活条件改善,监区同步监控已经实现,推动了监所检察工作科学、深入发展。 

  四是注重队伍结构的合理搭配,保持队伍的活力,多角度、多层次锻炼队伍。20167月,调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年轻同志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推动了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 

  (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调研和宣传 

  3年来,我院先后在《检察日报》、《新安晚报》、《黄山日报》及正义网、新浪网、搜狐网、黄山新闻网等媒体发表刑事执行检察宣传新闻30多篇,其中1篇荣获2015安徽省政法新闻三等奖。4篇调研文章在《安徽检察》发表,10余篇调研文章在《黄山检察实践》发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虽然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一)刑事执行检察新职能尚未完全展开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增加了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强制医疗监督等8大项内容。由于新增内容较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财产刑执行监督、强制医疗监督等新增部分业务尚未完全开展起来。此外,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力度不够,社区服刑罪犯漏管、脱管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在检察工作中发现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线索方法不多,查办职务犯罪能力不强。 

  (二)派驻检察机构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派驻检察机构设置还没有得到区编办认可,信息化建设也亟待提高。在驻所检察室,新改造之后的监控设施尚未完全覆盖规定区域。社区矫正机构尚未与检察机关实现联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开展。 

  (三)监督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监督不规范、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刑事执行检察中,存在重配合轻监督,角色同化、监督弱化、驻而不察的情况,存在碍于情面、老好人观念等问题。 

  三、下一阶段主要工作 

  (一)强化大局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把加强执法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结合起来,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工作。增强大局意识,更加注重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彻底改变原来“重监内轻监外”、“重监督管理轻人权保障”的思想,从整体上积极谋划、深入推进各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二)强化监督意识,提升检察监督质量 

  认真贯彻2012刑事诉讼法,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丰富监督手段,改善监督方式方法,保障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依法进行。要重点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现象的发生;要加大对刑罚执行尤其是刑罚变更执行、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坚决查处隐藏在违法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要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防止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正确理解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处理好与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强化办案意识,拓展两大主题内容 

  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职能的调整和拓展,“日常监督和侦查办案”这两大主题的内容也在进行着相应调整。“日常监督”不仅局限于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还包括监管场所之外的监督,即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侦查办案”不仅仅指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还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服刑罪犯脱漏管等七类以往作为日常监督的案件。要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正确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监督为根本,从过去以办事为主调整为以办案为主,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强化队伍建设,打造过硬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新时期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院将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加注重人员配备,把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业务竞赛、实地学习、树立典型等方法锻炼队伍,激励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监督有力、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五)强化科技意识,增强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 

  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与刑事执行工作的有机联系和互动融合,将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优势纳入检察管理中,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形成监督合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本次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既是落实依法治区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检察工作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我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