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徇私徇情!这一拘留所原所长获刑五年半!
时间:2019-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扫黑除恶进行时 

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对我省开展督导以来,在中央督导组的精准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全省各地持续加大“办案”“打伞”“断财”“治乱”力度,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战果、新突破、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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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霍山拘留所原所长张玉心案一审宣判

6月6日

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对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霍山县公安局拘留所原所长张玉心徇私枉法、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玉心在担任霍山县公安局黑石渡派出所所长期间,徇个人私情、私利,故意包庇、放纵致使叶某某等多名参与开设赌场犯罪的人员长期不受刑事追诉;张玉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388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玉心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依法按处刑较重的徇私枉法罪处罚;张玉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玉心在留置期间交代了部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 安庆胡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提起公诉

6月6日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胡某某等8人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 

胡某某、石某某等社会无业青年,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凶斗狠,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胡某某、石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9月27日的聚众持械斗殴案,十多人携带凶器聚集在公共场所打斗,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3 宣城梁某等5人涉恶案二审宣判

6月5日

宣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某、吴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及开设赌场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梁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自1989年以来因犯罪被多次判刑,2012年刑满释放后,仍继续纠集被告人吴某、张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了以梁某为首要分子,吴某、张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宣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运输行业的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梁某指使吴某、张某及许某(另案处理)等3人在宣州区杨柳镇新龙村附近 ,拦截被害人陈某等人运输河石的货车,以报警相要挟收取“服务费”,并对陈某拳打脚踢致其肋骨骨折。当晚,梁某为处理此事,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以“举报其挖运河石的违法行为”相要挟,强令李某和当晚运输河石的其他驾驶员筹钱用于支付陈某的部分赔偿款,出于对梁某的畏惧,李某等6人被迫筹款共4000元交付梁某。此事了结后,梁某等人更加肆无忌惮,继续多次以堵截或拦停运输河石车辆的方式要挟货主进行敲诈勒索。 

  另查明,2018年6月中下旬至7月初,梁某、曹某、赵某等人先后在宣州区杨柳镇多处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二八杠”形式赌博。期间,梁某利用自己的威慑力护场,并安排他人望风,赌场共抽头渔利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吴某、张某逞强耍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某、吴某、张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梁某、赵某、曹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法院根据各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 合肥陈某某等5人涉恶案嫌疑人被批捕
6月6日

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朱某某、陈某等5人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嫌非法拘禁罪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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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霍邱廉某立、廉某保涉恶案开审

6月6日

由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廉某立、廉某保涉嫌寻衅滋事恶势力一案在霍邱县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廉某立、廉某保无视国家法纪,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干扰基层换届选举,意图把持基层政权,采用非法方式,组织人员多次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单位和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恶势力,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及犯罪事实较多,案情比较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告判决。 

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