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这四起涉黑案和三起涉恶案有了最新进展!
时间:2019-07-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 安庆洪某某等29人涉黑案开庭审理

 

  

7月17日
由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某某等2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在怀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 安庆莫某某等18人涉黑案被提起公诉

  7月13日

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莫某某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莫某某等人以和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为依托,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车贷利息低、车贷放款快、不押车等“好处”吸引被害人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给被害人的车辆评估较低的价格,有选择地隐瞒高额的服务费用,并虚构车辆抵押登记费、外访费等费用,诱骗被害人签订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和空白合同。截止到案发,以莫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殴打、滋扰、恐吓借贷群众及其近亲属,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 淮南张勇等1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7月12日

由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勇等12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勇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张勇、李勇等人在田家庵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初,张勇、李勇租用办公场所,由张勇注册成立诚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董潜、温国涛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形成以张勇、李勇、温国涛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诚通公司为平台,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以“套路贷”为固定违法犯罪模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不特定对象放贷,以“家访费”“材料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要求“借款人”签订高于借款数额或双倍借款数额甚至更高金额的借条,以制造虚假交易流水,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租赁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勇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发起、组织成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成员,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田家庵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张勇等12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4 合肥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7月15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做出判决。 

  经依法审查查明:以陆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郑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多次参与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一直在逃,后于2019年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 铜陵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

  7月12日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康某娟等11名被告人犯诈骗、寻衅滋事一案和何某某等2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一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康某娟、谈某共同出资在本市财富广场成立安徽省欧蜜雅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蜜雅公司),经营化妆品业务。后康某娟获悉小贷行业滋生的“套路贷”牟利模式,便雇佣被告人阮某等人,依托欧蜜雅公司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7月,康某娟将欧蜜雅公司改名为赢和金服公司,继续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阮某等人负责招揽客户和对逾期及违约客户进行催收;被告人康某杰负责放款前上门拍照和对逾期及违约客户进行催收;被告人谈某等人负责招揽客户。上述被告人在2017年年初至2018年3月期间,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暴力讨债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康某娟为首、阮某、崔某某为重要成员、康某杰等其余被告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8月7日成立安徽据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从事商业账款催收服务咨询等业务。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2月起,在何某某的策划、指挥下,招募人员、设立业务部、组。雇佣被告人沈某某为主管,指示、安排各小组非法催收工作任务;雇佣被告人李某等人为组长,负责上传下达工作任务,下发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任务量,统计业绩,查看组员发送信息和拨打电话量,并采用分享淫秽、恐吓类等图片内容,来提高催款回款率,提升全组工作绩效;招募并指使各组组员被告人孔某某等人对“钱邦顺借”“闪现贷”“手机贷”等网贷平台的欠款人及其手机通讯录的联系人,采用向多方发送合成的淫秽、灵堂墓碑、诅咒侮辱类照片、“呼死你”软件电话轰炸或直接拨打电话谩骂等滋扰、纠缠、恐吓的非法手段实施债务催讨,胁迫债务人还款,共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给受害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该组织利用其公司层级管理制度,形成了以何某某为首要分子,沈某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等17名被告人积极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一百四十多万元,被告人何某某主动预交罚金。 

  最终,铜陵市铜官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康某娟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等的刑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何某某等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6 宣城唐登才等8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7月16日

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对唐登才、周生荣等8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唐登才、周生荣、许恒伟等7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以余杰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累计处罚金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登才、周生荣、许恒伟、余杰、王威、黄恩义、邓传奇、吴万斌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登才、周生荣、许恒伟、余杰、王威、黄恩义、邓传奇、吴万斌与汪继武(已判刑)等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共同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余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登才、周生荣参与以汪继武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恒伟、余杰、王威、黄恩义、邓传奇、吴万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犯罪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