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黄山、池州、安庆、宣城四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典型案例》,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案例详情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滥伐林木 生态修复 认购碳汇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8日至6月4日期间,陈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雇请工人擅自对其经营林场进行砍伐,砍伐杉木共计1077株。经鉴定,被伐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被砍伐杉木立木蓄积105.0776立方米。8月24日,经当地林业部门认定,陈某某滥伐区域森林碳储量为90.05吨,其滥伐行为造成该区域森林碳汇价值损失总计6123.4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8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中,发现案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办案模式一体履职,对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陈某某滥伐区域的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滥伐行为已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2023年9月18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陈某某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滥伐区域补植复绿,并赔偿滥伐区域碳汇价值损失。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履职发现,生态环境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的固有属性,传统“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式没有充分关注生态系统固碳调节功能的修复。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遂委托林业部门对陈某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系统损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承担滥伐区域碳汇价值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成功办理,为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责任承担,创立了“生态修复+碳汇赔偿”新模式。
判决不是案件终点,为防止案件“一判了之”,赔偿款“一交了之”,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为实现“赔偿款缴纳+碳汇认购”生态修复,积极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最终会同当地法院与安徽省生态产品交易所签订碳汇认购协议,将本案碳汇赔偿款用于购买同等价值的碳汇项目减排量,真正实现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典型意义】
1.综合履职,彰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检察担当。黄山市黄山区地处林区,境内森林覆盖率达80%以上,森林资源保护对推动“大黄山”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生态案件中综合考虑森林生态受损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修复方式等因素,一体化发挥刑事和公益诉讼职能,充分全面履职,让被告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共担,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生态利益,为大黄山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积极探索,创新受损生态修复的有益模式。滥伐林木既造成林木本身损失,也严重影响林木的固碳释氧功能。为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弥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检察机关将“双碳”理念融入生态修复中,提出“碳汇”赔偿新概念,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
3.跟踪提效,推动生态损害赔偿金高质效使用。检察机关在办理起诉类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持续跟踪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去向,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提升生态赔偿金使用实效,及时发挥赔偿金保护修复公益功效。